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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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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如何定罪?
来源期刊 中国生态文明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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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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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生态文明
双月刊
2095-6177
10-1143/X
16开
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80-244
201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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