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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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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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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个人出租房屋租金可分摊按月缴税
来源期刊 东南置业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租金 分摊 出租 房屋 国家税务总局 优惠政策 不动产 一次性
年,卷(期) 2016,(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10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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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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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分摊
出租
房屋
国家税务总局
优惠政策
不动产
一次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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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东南置业
月刊
2072-876X
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15号综合楼4层
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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