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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未对“休眠”公司有明确界定,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在未开业或者停业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保留营业执照.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公司在成立后,进行税务登记,需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即使无营业收入,也需进行“零报税”直至有营业收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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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于加强对“休眠”公司监管的思考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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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6,(12) 所属期刊栏目 "企业信用监管新求索"专栏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2-7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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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蔚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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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半月刊
1673-5870
11-1242/F
北京市丰台花乡育芳园东里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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