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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一时效的设定,引发了大量依据该条款针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投诉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给基层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考.本文仅选举其中一例,以管中窥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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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七日之痒”:处理消费投诉的新风险点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6,(20)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精解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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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志雄 11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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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半月刊
1673-5870
11-1242/F
北京市丰台花乡育芳园东里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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