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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村会计最近辞职,以前做过会计工作的村党支部书记暂时代管了村里的会计工作。请问,这样做可以吗?答: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国家财政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据此,村党支部书记代管会计工作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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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有问必答”特邀盐城市射阳县委组织部组织科长陈以良解答
来源期刊 党的生活(江苏)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县委组织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盐城市 村党支部书记 会计主管人员
年,卷(期) ddshjs_201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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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县委组织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盐城市
村党支部书记
会计主管人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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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党的生活(江苏)
月刊
1003-7497
32-1022/D
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68号
28-37
出版文献量(篇)
7876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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