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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性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欧盟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独特性时的判断主体是“知情使用者”(The Informed User),本文将通过Grupo Promer Mon-Graphic S.A.和百事可乐公司的判例,分析在两种不同法律体系下两种不同判断主体之间存在的联系与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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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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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欧盟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的对比
来源期刊 中国发明与专利 学科
关键词 外观设计 判断主体 一般消费者 知情使用者
年,卷(期) 2016,(10) 所属期刊栏目 热点观点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30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3372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冀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外观部 6 7 2.0 2.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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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外观设计
判断主体
一般消费者
知情使用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发明与专利
月刊
1672-6081
11-5124/T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55号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82-550
200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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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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