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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7月1日实施。按照这一法规,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公布的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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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吉林省:未取得排污许可排污罚100万元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地球科学
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 吉林省 企业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 省人大常委会 工业废气 依法实施
年,卷(期) 2016,(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5
页数 1页 分类号 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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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排污许可证
吉林省
企业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
省人大常委会
工业废气
依法实施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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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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