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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应当由老年人自主选择,生活不能自理的张老太选择进养老院养老并无不妥,应予以尊重,合理分担费用属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合情合理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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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住不起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分担费用?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养老院 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费用 分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经济 赡养义务
年,卷(期) 201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5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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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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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
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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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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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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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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