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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何隽(1885-1952),寿宁县斜滩镇人,1913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校,I916年毕业于司法讲习所,1920年任京师审判厅推事,1925年升任北京高等审判厅推事。1927年4月28日,是李大钊殉难的日子,时任北京高等审判厅刑庭庭长何隽亲眼目睹了他的就义经过,在为这位革命先辈悲愤的同时,他也作为历史的见证人记录下了这一幕惨剧;1927年7月,京城一宗'鲍案'曾轰动全国乃至世界,该案的主审人也就是何隽推事,他为主持正义判鲍罗廷夫人等人无罪,这却给他带来了一场一场生与死的波折,极具传奇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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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何隽 李大钊就义与“鲍案”的历史见证人
来源期刊 福建人 学科 历史
关键词
年,卷(期) fjr_2016,(Z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5
页数 4页 分类号 K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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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
月刊
2095-5006
35-1318/C
16开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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