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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从此之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正因为如此,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取得、转让不动产的纳税申报、计税方法、税费计算及具体的账务处理都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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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转让不动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来源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营改增 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年,卷(期) 2016,(10) 所属期刊栏目 工作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7
页数 3页 分类号 F235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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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营改增
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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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半月刊
1004-0994
42-1290/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西马路2号
38-2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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