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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A公司为一家商贸公司,代理B公司产品在全国部分行业和区域的销售业务,双方合作了2年.现在B公司出于自身市场运作的调整,单方面收回了给予A公司的销售代理权.考虑到代理期间A公司的大量付出,经双方协商一致,B公司给予A公司补偿金250万元.A公司收取的补偿金是否需给B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1)关于补偿金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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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6问题解答之四
来源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疑难解答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9-12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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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半月刊
1004-0994
42-1290/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西马路2号
38-2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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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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