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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344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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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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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探究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
来源期刊 绿色天府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犯罪对象 《刑法修正案(四)》 毁坏珍贵树木罪 《刑法》 非法采伐 植物制品 非法收购
年,卷(期) lstf_2016,(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68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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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薛培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处 38 85 4.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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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犯罪对象
《刑法修正案(四)》
毁坏珍贵树木罪
《刑法》
非法采伐
植物制品
非法收购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绿色天府
月刊
1672-1322
51-1642/Z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
出版文献量(篇)
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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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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