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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政府可基于公共利益对其进行限制,权利人对此应予以忍受,此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当政府逾越财产权社会义务的界限,给特定权利人造成了特别牺牲时,政府需要按照宪法平等原则给予补偿,以避免出现公共利益的成本由特定少数人来承担这样一种有违民主精神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准征收补偿正是这样一种平衡制度,它是指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特定的限制,或者政府采取规制或规划措施造成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或者政府为了实施其他公权力行为导致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造成了特别牺牲,政府对此给予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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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准征收补偿的制度建设
来源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学科
关键词 特别牺牲 准征收 补偿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政法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9-22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454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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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特别牺牲
准征收
补偿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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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职工法律天地
半月刊
1008-9837
36-1207/D
16开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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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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