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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江某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能赶上男友所在单位分房,于是借口向张某借用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认为江某侵犯了她的姓名权,为此提起诉讼。【评析】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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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民的姓名权受保护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姓名权 改变自己 民法通则 结婚登记 九十九 提起诉讼
年,卷(期) 2016,(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S85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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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姓名权
改变自己
民法通则
结婚登记
九十九
提起诉讼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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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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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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