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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公证法》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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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浅析公证告知义务
来源期刊 中国管理信息化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证 告知 法定义务
年,卷(期) 2016,(23) 所属期刊栏目 公共管理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
字数 1865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3-0194.2016.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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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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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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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管理信息化
半月刊
1673-0194
22-1359/TP
大16开
吉林省长春市
200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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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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