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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法律并未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条款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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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竞业限制条款补偿下限规定法经济学分析
来源期刊 人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竞业限制条款 补偿 经济学分析
年,卷(期) 2016,(6) 所属期刊栏目 人间政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3-12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2137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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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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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志 2 1 1.0 1.0
2 张天南 2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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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竞业限制条款
补偿
经济学分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间
旬刊
1671-864X
44-1557/I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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