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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广告业的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家法制及监管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虚假广告所带来的危害也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刑法第222条关于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面对虚假广告罪主体资格不明确以及虚假广告罪主体范围狭窄这两大困境,在刑法第222条原规定的三个主体之后增加“广告代言人”这一主体,并在司法解释中将这四个主体明确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任何主体成为目前刑事立法上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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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控有罪的警示
虚假医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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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方法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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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虚假广告罪主体范围界定
来源期刊 法学(汉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广告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罪 广告代言人
年,卷(期) fxhs,(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7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晓莉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66 294 10.0 14.0
2 殷健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1 0 0.0 0.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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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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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广告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罪
广告代言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学(汉斯)
季刊
2329-7360
武汉市江夏区汤逊湖北路38号光谷总部空间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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