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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修改涉及的诸多基础理论问题均与民法典编纂相关。《海商法》修改仍应保持该法的民事特别法性质。《海商法》第1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因而该条关于该法调整对象的表述不宜修改。《海商法》修改应当创设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制度,同时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强制适用范围。《海商法》修改应当规定航运习惯作为海商法的法源。民法典编纂不应贻误《海商法》的修改时机,该法的修改应当充分预判民法典的体系与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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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海商法》修改基础理论撮要
来源期刊 海大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海商法》 修改 民法典 调整对象 适用范围 法源 修改时机
年,卷(期) hdflpl_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42
页数 22页 分类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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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思琪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40 123 7.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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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修改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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