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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处理复审请求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能之一。在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中,申请人如果对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现有制度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则上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范围内进行审查,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两种特定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职权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可依据得到的新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的审查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两种特定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于是,实践中是否适用特定情形通常取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观判断,这无疑对申请人十分不利。本文在研究专利复审程序性质的基础上,考察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并探讨了对该制度进行改良或改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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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专利复审委依职权审查并以新理由维驳”制度的合理性和改革方案的研究
来源期刊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专利复审 准司法 依职权审查 新理由 维驳 程序改革
年,卷(期) 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2-148
页数 37页 分类号 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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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春辉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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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
准司法
依职权审查
新理由
维驳
程序改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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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年刊
16开
北京市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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