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服务方: 水运管理       
摘要:
为维护船舶油污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建立了对船舶油污受害人权益两个层次的保护,受害人依法可先后向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以及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获得船舶油污损害的相应赔偿或者补偿费用.文章分别介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索赔的依据和对象,指出受害人在索赔时需注意两个层次的不同之处:(1)赔付方免于赔付情形不同;(2)索赔损失种类和可赔付范围不同;(3)可赔付的各类油污损害是否享有优先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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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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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船舶油污受害人的两个层次索赔
来源期刊 水运管理 学科
关键词 油污损害 两个层次 索赔 区别
年,卷(期) 2017,(7) 所属期刊栏目 水运法规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1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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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杨智慧 3 8 1.0 2.0
2 林琳 5 4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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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油污损害
两个层次
索赔
区别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水运管理
月刊
1000-8799
31-1233/U
大16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1979-01-01
水运管理
出版文献量(篇)
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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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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