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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应予以推行。但基于环境刑事政策与司法成本的考量,部分环境污染行为或者程序上难以启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或者实体上现有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可能有碍环境司法公正的实现,需发挥其补充路径的作用。从排污可证制度、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补充路径在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的可适用性进行论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其补充路径在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的两类个案适用模式:①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行之前提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其补充路径同时适用,经过质证后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之证明力大于其补充路径的证明力,但前者可以被后者推翻;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由于费用、时间、证据遗失等情况而难以开展,充分发挥补充路径之作用,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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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补充路径之选择与适用
来源期刊 法大研究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排污许可 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
年,卷(期) fdyjs_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8-140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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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柴云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4 9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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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排污许可
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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