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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规定实际上包括了并列的三个要件,均具备方能认定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才应考虑解散公司。本案中,虽然某船厂存在董事会僵局的问题,但仍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方法予以解决。应认为某船厂虽陷入僵局,但其运行机制并未完全失灵,不应判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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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某造船厂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僵局 表决权 经营严重困难 股东大会
年,卷(期) 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4-139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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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公司僵局
表决权
经营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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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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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
广东省广州市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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