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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能否依据该规定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和担保决议承担审查义务,与将其界定为效力性或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必然关系。从我国担保乱象来看,有必要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负形式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有限制的,如是限制单笔担保数额,要求债权人审查章程即可。被担保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于实际控制人或章程里未显示的股东,债权人不负审查义务。债权人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可以根据债权人资格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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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司担保中债权人的适度审查义务——以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
来源期刊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担保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审查义务
年,卷(期) zsdxflpl,(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82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922.291.91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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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光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4 12 3.0 3.0
2 张质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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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司担保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审查义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季刊
16开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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