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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章程、开展活动的规定. 关于宗教团体的性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团体是一个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由信教公民自愿组成,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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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二)
来源期刊 中国宗教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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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7,(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5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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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月刊
1006-7558
11-3598/D
大16开
北京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院
82-44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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