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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光大乌龙指案揭示了我国《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存在的问题和修改的方向。在形式公开标准和实质公开标准的选择上,我国应旗帜鲜明地选择形式公开标准。在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上应将目前法律上'立即'和'及时'这两种表述统一为'及时'这一种表述,并将'及时'的法律解释修改为:指视情况之需要和可能尽早地进行信息披露,最迟不超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证券法》中应当增加内幕信息知悉人的'禁止交易期间'的规定。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弃用'内幕信息敏感期'这个概念,改为启用'禁止交易期间'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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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法》三审稿中关于虚假信息传播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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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光大乌龙指案看《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修改
来源期刊 证券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内幕信息公开 形式公开标准 禁止交易期间
年,卷(期) zqflpl_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2-321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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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伟 厦门大学法学院 13 70 5.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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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公开
形式公开标准
禁止交易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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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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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
北京市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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