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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操纵证券市场不但破坏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予以严格禁止。现行《证券法》一方面可操作性不足,使得执法与司法人员无法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没有对一些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类型予以规定,从而给了不轨者以可乘之机。《证券法》不仅要增加虚假申报、蛊惑交易和反向操纵等操纵市场类型,还要增加'单次申报或交易数额巨大但不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操纵市场类型。《证券法》应当明确大宗交易规则为强制性而非任意性规则,使大宗交易系统成为证券的价格与股指避免被操纵的稳定器。《证券法》应当授权监管部门制定各操纵市场类型的认定细则,提高法律条款可操作性的同时也给投资者以明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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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证券法》操纵市场条款的修订
来源期刊 证券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操纵市场 大宗交易 规避
年,卷(期) zqflpl_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7-356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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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
大宗交易
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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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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