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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年可抗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其能否行使撤销权,存在“排除说”和“选择说”两学说。基于竞合理论的思考,“选择说”关于保险人解除权和撤销权系权利竞合关系的认识更具合理性。基于利益平衡的思考,“选择说”基本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但需反思——撤销权只能有条件的补充适用。也即两年可抗辩期间内,保险人只得行使解除权;期间届满后,只有满足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等条件,保险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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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适用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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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的适用——兼评《保险法》第16条
来源期刊 司法改革论评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解除权 撤销权 竞合 利益平衡 适用
年,卷(期) sfgglp,(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71
页数 15页 分类号 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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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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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解除权
撤销权
竞合
利益平衡
适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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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司法改革论评
半年刊
32开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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