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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吴某系A汽车销售公司职工,岗位为收银员,月工资为2500元。2015年5月,A公司引进新品牌汽车销售,并成立新公司,将原销售的综合品牌全部交由新公司承接经营。在A公司与新公司签订的原工作人员分流协议中约定,新公司撤销收银员等岗位,吴某等人由原公司负责安置。A公司随即通知吴某转为从事保洁工作。吴某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收银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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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
来源期刊 石油人力资源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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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8-10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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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石油组织人事
双月刊
2096-7306
10-1646/F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8号
80-931
出版文献量(篇)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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