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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无赔偿责任即无保险给付。在其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强化被保险人的保护为中心,不仅规定较为广泛的投保义务,同时采取措施保障投保率,并实行法定最低保险金额,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保护的水平,另一方面也消除了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生存空间。在权利实现方面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扩大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范围,尽可能使受害人可以得到救济。为兼顾保险人之利益及交通事故的预防,建立完善的追偿权制度。为弥补保险制度漏洞而建立的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与保险制度近乎相同的保护水平,并有配套的追偿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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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德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研究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德国法 强制责任保险 直接请求权 救助基金 追偿权
年,卷(期) 201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5-335
页数 31页 分类号 D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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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小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7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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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德国法
强制责任保险
直接请求权
救助基金
追偿权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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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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