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正,对被告人权的保障相当完善,而缜密的调查证据程序及繁复的交互诘问,更有助法院发现真实,使真相还原,不过,如果所有案件皆如此将造成法院无力负荷,反而使简易诉讼程序变为不可或缺。简易诉讼程序在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间寻求平衡,发挥减轻法院负担的功能,深受法官、检察官的欢迎,却也因其过于便利,使得法官、检察官认定是否符合简易诉讼制度要件时愈趋浮滥,甚至劝谕当事人认罪否则从重处罚,因而造就适用简易诉讼制度案件的低维持率,其中检察官准备不够周全即草率起诉,轻易遭法院宣告无罪,反而使罪犯逍遥法外之事,时有所闻,引起各界谴责声浪,最后反而加深人民对司法之不信任感,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台湾地区简易诉讼制度虽一脉承袭日本之简易诉讼制度,条文也如日本规定得相当简单,简式审判甚至只有短短两条条文。台湾地区运用简易诉讼制度之情形,较日本多,适用范围则更广,惟于制度面尚不够周延,学界对于简易诉讼程序又不够重视,许多细节仍有待法理及实务惯例补足,实有待修法做更完整规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