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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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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张的反思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立法法》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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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地方立法的宪法控制
来源期刊 天津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宪法文本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决议
年,卷(期) 2017,(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2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01
字数 12893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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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杜文勇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5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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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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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
宪法文本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决议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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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法学
季刊
1674-828X
12-1416/D
大16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5号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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