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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争议中行政相对人必须要按照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完成解缴全部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前置程序后,方能依法充分行使救济权,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清税前置”制度。但清税前置制度混淆了税务决定的履行与针对税务决定申请救济的界限,违背了行政法中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原则,导致纳税争议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成本大大增加,从而进一步激化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建议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废止有关清税前置的条款,不再对纳税争议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设置清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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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清税前置制度
来源期刊 现代法治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纳税争议 清税前置 救济权 行政诉讼
年,卷(期) 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9-124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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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挺明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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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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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
清税前置
救济权
行政诉讼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法治研究
季刊
35(Q)0077
16开
福建省厦门市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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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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