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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社保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国家民生政策的进展,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之立法规定中对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在处理时应具体适用哪项条文予以量刑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了高检发释字[2017]1号文件,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批复,认为可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到“特定款物”中。该批复无疑将加重社保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倒逼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民生保障工作。本文将从该文件的制订背景、将社会保险基金认定为“特定款物”的原因、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原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特定款物”的具体适用四方面人手,对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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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对高检发释字[2017]1号文件的适用为视角
来源期刊 青海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社会保险基金 特定款物 从重处罚
年,卷(期) qhjc_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43
页数 6页 分类号 D6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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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臻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1 0 0.0 0.0
2 江佳佳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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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社会保险基金
特定款物
从重处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海检察
双月刊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7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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