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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2016汇缴热点政策问答 1.问:企业替政府行政部门代征污水处理费如何进行税前列支? 答: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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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汇总
来源期刊 天津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污水处理费 汇总 政府行政部门 政府非税收入 供水企业 政府性基金
年,卷(期) tjch_2017,(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5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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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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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污水处理费
汇总
政府行政部门
政府非税收入
供水企业
政府性基金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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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财会
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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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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