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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基层环保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该法时对本条中'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是否需要听证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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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环保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来源期刊 中国环境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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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7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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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永涛 15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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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察
月刊
2096-1065
10-1306/X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9
201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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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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