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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固定资产,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清偿债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往往以对该条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作为保护伞,所以其对于唯一住房的执行抵触情绪特别大。申请人则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执行部门出于种种原因也存在挑选执行现象,造成被执行人房屋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问题的规勘(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于2015年5月施行,被媒体解读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唯一住房执行情况并未明显好转。本文对唯一住房执行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域外不动产执行制度的借鉴意义,认为要创新执行理念、加大唯一住房的甄别力度、遵循终局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现有关于唯一住房的法律规定本身如何适用及《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如何完善进行了论述,并对唯一住房的执行提出当前和未来阶段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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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唯一住房执行困境及破解之道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居住房屋 执行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法律规定 固定资产 清偿债务 民事执行
年,卷(期) tqft_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40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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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远帆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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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
执行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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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
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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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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