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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选拔任用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包括: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成员,这可以概括为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其他成员。徐州市在实践当中,把考察对象的配偶纳入其他成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还有的地方把服务对象、居住地党组织负责人等关联度高、知情度深、代表性强的人员纳入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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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应明确听取党支部书记意见
来源期刊 党的生活(江苏)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支部书记 领导成员 党员 考察对象 直属单位 个别谈话 内设机构
年,卷(期) 2017,(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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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支部书记
领导成员
党员
考察对象
直属单位
个别谈话
内设机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党的生活(江苏)
月刊
1003-7497
32-1022/D
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68号
28-37
出版文献量(篇)
7876
总下载数(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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