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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至于差价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当事人不能协商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点的确定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房价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如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评估,且当事人已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另外购买的房屋在位置、朝向、楼层、面积等方面均与诉争房屋相类似,在此情况下,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点的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单价差额,再综合考虑违约原因、过错程度及守约方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差价损失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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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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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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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潘女士与王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二手房屋买卖 违约责任 房屋差价损失
年,卷(期) fzltb_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5-293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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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
违约责任
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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