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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广电总局对2010年8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被分为四类,分别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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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广电总局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来源期刊 世界广播电视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视听节目 服务业务 广电总局 互联网 分类目录 调整 信息产业部 服务行业
年,卷(期) 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TP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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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视听节目
服务业务
广电总局
互联网
分类目录
调整
信息产业部
服务行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世界广播电视
双月刊
1017-0693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中国铝业大厦6层
出版文献量(篇)
10161
总下载数(次)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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