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终于尘埃落地了,《供电营业规则》继续保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结果公布之后,有人认为,此后,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无法开展了。其实,办法废止后,对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影响是有的,但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作为一名从事20余年法律工作,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基层电力职工,笔者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办法废止后对供电企业的影响,浅谈应当采取的相应对策。一、《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分析二者的法律意义。分析两者的法律地位,就是为了将来发生争议时,提高供电企业的话语权,未雨绸缪,争取主动,在诉讼发生前,解决和化解纠纷。在解决争议时,首先看争议在哪个层面解决。在电力管理部门等行政层面解决争议,《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甚至上级临时颁发的文件,都可以作为解决、处理争议的依据。行政部门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处理供电企业和客户之间的涉电争议,最终解决手段就是行政处罚。此时,行政手段一般用《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来处理争议,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办《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目前更多的是客户规避行政手段解决争议,一般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靠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或者客户对行政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就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两个体系的适用,就涉及《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