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局限于人身自由刑,并未配置财产刑,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挪用公款罪法定刑配置.
推荐文章
挪用公款罪用途研究
挪用公款
使用用途
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处罚解析
挪用公款罪
认定
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体系及若干问题分析
概念
概念解释体系
立法解释概念
司法解释概念
挪用公款罪主体之我见——析王某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案
贪污贿赂罪
主体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挪用公款罪法定刑应增设财产刑
来源期刊 人民检察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7,(9) 所属期刊栏目 观点撷要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7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三保 2 0 0.0 0.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17(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检察
半月刊
1004-4043
11-1451/D
大16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195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485
总下载数(次)
10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