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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女士和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离婚时,张先生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张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王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王女士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和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向自己支付120万元,用来补偿王女士和子女抚养,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张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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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离婚后的补偿金可以反悔不给吗
来源期刊 乐活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离婚后 补偿金 离婚手续 子女抚养 民政局 张先 女士 协议书
年,卷(期) lhln_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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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补偿金
离婚手续
子女抚养
民政局
张先
女士
协议书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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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乐活老年
月刊
2095-963X
21-1595/C
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8-178
出版文献量(篇)
3099
总下载数(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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