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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生活中,当房主购买房屋后,一般都会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若房主将房屋再次出售后,由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旧房主会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新房主.尽管通常情况下,新房主都需要用电,但也存在仅买房屋而不用电的例外情况.因此,供用电合同与供水、供气、电视收视服务合同一样,并非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不能当然地随房屋产权一并转移.如果新房主需要继续用电的话,最方便的处理方法就是到供电公司办理供用电变更手续.但由于有些旧房主嫌麻烦,往往不愿意协助新房主到供电公司办理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手续,此时就会出现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与实际的用电人不一致的情形,给供电公司带来风险.一旦出现拖欠电费的情形,旧房主往往以自己已将房屋出售不再是实际用电人进行抗辩,而新房主则以自己与供电公司之间没有供用电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进行抗辩.当然也不排除有的新房主以自己不用电为由,拒绝旧房主将供用电合同过户给自己.不论是哪种情况,此时供电公司都面临应如何处理与旧房主间的供用电合同之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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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房屋产权变动与供用电合同处理
来源期刊 大众用电 学科
关键词 房屋登记 产权变动 供用电合同 供电公司 旧房 合同当事人 效力 拖欠电费 例外情况 过户 管理部门 服务合同 房屋出售 法律难题 动产物权 电视收视 处理方法 物权法 组成 转移
年,卷(期) 2017,(4) 所属期刊栏目 电与社会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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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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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学棉 32 100 6.0 9.0
2 游福兴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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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房屋登记
产权变动
供用电合同
供电公司
旧房
合同当事人
效力
拖欠电费
例外情况
过户
管理部门
服务合同
房屋出售
法律难题
动产物权
电视收视
处理方法
物权法
组成
转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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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大众用电
月刊
1008-9454
43-1123/TK
大16开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388号
42-134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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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被引数(次)
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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