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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旅行社选择差额征税中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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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税务局 政策问题 河北省 解答 于全 旅游服务 扣税凭证 价外费用
年,卷(期) ns_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9
页数 5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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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政策问题
河北省
解答
于全
旅游服务
扣税凭证
价外费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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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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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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