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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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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 国家税务总局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
年,卷(期) 2017,(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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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
国家税务总局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村农业农民
半月刊
1003-6261
41-1026/S
河南省郑州市政一街5号
36-50 36-150
出版文献量(篇)
14083
总下载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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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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