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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并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之后,张女士再婚,结婚后张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改成“陈”。李先生得矢口此事后,多次找到张女士,要求把儿子的姓氏恢复过来,但均遭拒绝。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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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来源期刊 乐活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姓氏 养子女 离婚后 协议离婚 感情破裂 抚养费 女士 儿子
年,卷(期) lhln_201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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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姓氏
养子女
离婚后
协议离婚
感情破裂
抚养费
女士
儿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乐活老年
月刊
2095-963X
21-1595/C
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8-178
出版文献量(篇)
3099
总下载数(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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