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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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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来源期刊 人民法治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网络安全法 保护条款 个人信息 网络产品 国家标准 安全缺陷 主管部门 强制性
年,卷(期) rmfz_201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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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
半月刊
2095-879X
10-1277/D
16开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茂华大厦
82-611
201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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