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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结婚后因为考虑未来孩子上学问题,虽然到丈夫家居住,但户口依然在娘家。请问:我该如何在单位职工登记表上填写“住所”? 答:《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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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如何确认民事法律上的“住所”?
来源期刊 分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住所 民事法律 上学问题 民法总则 户籍登记 自然人 户口
年,卷(期) fyb_201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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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忧
月刊
1002-7653
51-1011/C
16开
成都市青羊区树德里3号
62-20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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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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