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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20日,高远要求乌鲁木齐兴达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未支付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该案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兴达公司向高远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拖欠工资40万元:为高远补缴2012年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16金1万元。兴达公司对该裁决书有异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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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恶意注销公司仍须担责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金 乌鲁木齐市 注销 恶意
年,卷(期) 2017,(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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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俪荣 5 4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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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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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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