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简称ABS机制),而2010年通过的《名古屋议定书》则主张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框架,并对各缔约国提出相应建立ABS国内法的义务要求.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机制,这是我国遗传资源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文章认为,我国应当立足具体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ABS机制,加强对我国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充实完善各项具体制度,落实完善管理监督体制,以期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